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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为难”, 水处理化学品包装物处理的两难现状

原创 周伟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在实施和监管方面的不断加强,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环保意识逐渐提高,水处理药剂包装物作为废弃物的处理,也变得越来越难,一方面是这些废弃药剂桶,甲方不愿意去处理,要求水处理药剂商回收或处理。另一方面,水处理药剂商又面临没有处理资质而无法处理,或考虑经济利益不愿意回收利用,这就客观造成了水处理药剂废桶“左右为难”的处理局面。那么到底这些用过的水处理药剂桶属不属于危险废物?又该按照什么样的流程去处理?如果处理不当,会有怎样的风险?

用过的水处理药剂桶属不属于危险废物?

在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明确了危险废物,就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具体鉴定程序如下:

4.1 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先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3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 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

解读:用过的水处理药剂桶,如果没有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就属于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要根据鉴定程序,依据桶内原水处理药剂的品种和性质进行判断。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废物类别中HW49其他废物,对此做了描述。

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这就是说如果水处理药剂具有毒性或感染性,其包装废物就属于危险废物。

如果水处理药剂不具有毒性或感染性,其包装废物就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这时需要根据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再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中第4.1.7条规定:

4.1.7 固体废物为生产和服务设施更换或拆除的固定式容器、反应容器和管道,粉状、半固态、液体产品使用后产生的包装物或容器,以及产品维修或产品类废物拆解过程产生的粉状、半固态、液体物料的盛装容器,采样对象应为容器中的内容物,每类内容物作为一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

这就是说,水处理药剂桶的鉴别采样对象,就是桶内的水处理药剂。通常来讲,如果水处理药剂在《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或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则废弃的药剂桶就属于危险废物。

_处理不当的情况下,面临法律风险。_由于危险废物处理费用较高,且相关流程比较复杂,所以在有些情况下,个别单位或个人,会违规处理废弃的空桶。如下两种情况,是目前违规处理最多的情形。

  • 水处理商的业务人员私下将包装桶出售或者提供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处理。

  • 水处理商将危废包装桶运回自己公司,并进行清洗回用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在以上违规行为中,各方的责任如下:

  • 无资质单位或个人:这里包括水处理商及其业务人员,或者是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如果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却从事处置危险废物,就可以被认定为触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案发并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 使用工厂:由于废桶是从使用工厂使用并流出,如果没有相关合法手续,就可以认定工厂是“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提供危险废物,这里的“他人”不管是水处理商还是其业务人员,或者是清洗废桶的第三方单位/个人,都是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如果案发并达到相应标准,使用工厂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外,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会被定罪处罚。

还有一种情形,工厂要求水处理商合法处理危废包装桶,并由水处理商直接委托给当地有危废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水处理商和危废处理单位都是合规的,但工厂仍然有可能会被环保部门进行处罚。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厂作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每年向环保部门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备文件的其中一项就是其与有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如果是水处理商和第三方直接签订处置合同,那工厂有可能会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报备工作,工厂面临被当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根据法规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由废物产生单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车辆进厂装运废桶及允许出厂的整个过程,仍然是需要工厂人员管理,并由工厂人员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如果相关手续不健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工厂进行行政处罚。

目前阶段,废弃药剂桶处理的痛点在哪里?

1. 使用工厂在购买水处理药剂时,是包括包装物的,所以药剂桶的产权属于使用方。故对于使用之后产生的废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参照第五条),应该由使用方负责后续的处理。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使用方不愿意或无法处理废弃药剂桶,具体情况如下:

  • 使用方目前的危废处理量已经超过了环评的计划量,导致没有足够的危废处理指标去处理废桶。

  • 使用方不愿意承担处理费用以及怕处理流程麻烦,所以会要求水处理药剂商自行设法处理。

2. 处理不方便且处理费用高。由于处理流程复杂,危废处理的资源也相对有限,所以废桶处理成本高。尤其是危废需要转移到外地去处理,流程会更复杂,费用会更高。

3. 废桶处理不及时。由于废桶体积大,重量轻,所以按照危废处理时,运输费用占比比较高。所以实际操作中,需要把废桶累积到一定的数量,才一次性进行处理,这就造成废桶在使用方需要放置较长的时间,有二次泄露的风险。

废桶的解决之道

  • 使用方预先规划并承担处置废桶的职责。

  • 改进提升药剂解决方案,减少或避免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 !